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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淄博市属幼儿园教师招聘77人公告

事业编 山东人事考试网 2022-06-09 08:18:00 12960 0 | 文章出自:淄博市教育局 教师招聘山东教师招聘山东教师考试山东人事考试网

山东人事考试网发布山东教师招聘信息,包括山东省中小学及大学教师考试公告、报名时间,教师考试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等。

根据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应聘初级岗位的,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6月16日及以后出生)。

(四)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教师资格证等要求。

暂未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及材料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采取“诚信+容缺”的方式,承诺在时限要求内取得相关证书及材料的,可以容缺报名。对虚假承诺、认证不符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时限要求:应届毕业生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2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2年6月16日及以前取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认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

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聘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1号),可以参加此次教师招聘,并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根据《通知》要求,聘用后一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2年6月16日。

(五)符合招聘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其他要求。

工作经历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在部队服役、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16日。

(六)适应招聘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七)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下同)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下同)同意。

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八)不能应聘的情形详见应聘须知(附件2)。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取得资格、从事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认定。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咨询电话详见《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报名与初审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http://60.210.113.57:16006/

报名时间:2022年6月16日09:00-6月18日16:00

审核时间:2022年6月16日09:00-6月19日10:30

缴费时间:2022年6月16日09:00-6月19日16:00

1.网上报名: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登录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个人应聘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10—75k),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兼报者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拨打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诚信承诺书,确认承诺事项后方可报名。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真实一致;提交的应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报名系统表项中未能涵盖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须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的信息、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有关要求,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查看网站报名入口处的说明和报名系统登录界面常见问题解答。

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在初审前可进行修改,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在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在报名时间内,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可根据情况修改完善信息后继续填报原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报名截止后,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但可在审核截止2小时前(即6月19日8:30前)修改完善原岗位报名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在淄博市教育局网站或招聘单位网站(见附件1)发布,请注意及时登录网站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2.网上初审:网上初审,是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最终依据。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招聘单位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并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予以通过;对提交信息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3. 网上缴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0元。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除经认定符合免笔试考务费条件外,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网上缴纳笔试考务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弃权。

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及残疾人应聘的,可免笔试考务费。符合免笔试考务费条件的应聘人员在网上初审通过后,于报名截止前(6月18日16:00前)将免笔试考务费有关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并拨打指定电话进行确认(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免笔试考务费认定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未通过认定人员请及时缴费。

应聘人员缴费成功后(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7月6日9:00-2022年7月8日15: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并如实勾选健康申明事项。

4.取消、核减计划:报名、缴费截止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1:3)的岗位,按照规定开考比例相应取消招聘岗位或核减招聘计划。取消、核减计划情况在淄博市教育局网站公告。取消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将不能改报,做退费处理。

四、考试与资格审查

(一)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学科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为2022年7月9日(星期六)9:00-11:30。若出现疫情等不可抗因素,时间可延迟。

考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分别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各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以取消、核减后为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

(二)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选派专人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否则视为弃权。现场资格审查所须提交的主要材料见应聘须知(附件2),具体要求以资格审查公告为准。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具体面试方式和时间安排等要求另行通知。应聘人员须关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信息。

面试采取试讲、答辩、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教学设计、教学能力、教学基本功、语言表达能力、教学思想、学科专业知识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答辩由应聘人员现场回答考官提问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仪表仪态,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缴费方式及时间见面试公告。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以及残疾人应聘的,可免面试考务费。

面试执行回避制度,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实行回避。

(四)总成绩计算与排名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面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如同一个招聘岗位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岗位,加试确定排名顺序。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其中,应届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后进行;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认证后进行。

招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考察、体检先后顺序。考察体检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弃权、在职人员未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审核。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撰写考察材料。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和聘用

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淄博市教育局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招聘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具有在同一单位连续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等正式手续和社保缴费情况为准)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为附件1“管理办法”栏填写“总量控制”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疫情防控要求

在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详见《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3),应聘人员应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及自我健康管理并提前14天自测体温,如实填写《应聘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将组织全体考生签订《考生健康承诺书》(考点提供,见附件3),请考生提前了解健康承诺书内容,按要求如实签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相关信息将在淄博市教育局网站发布。

八、咨询、监督及其他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招聘程序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若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遵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人事考试机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

2.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应聘须知

3. 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疫情防控告知书

淄博市教育局

2022年6月7日

原公告标题:2022年淄博市市属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来源链接:http://edu.zibo.gov.cn/art/2022/6/7/art_3540_2295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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